王某等不服扬州市广陵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噪声污染的法律认定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9)扬广行初字第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斌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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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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