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人信息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

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11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晓华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镇政府与孙某、杨某签订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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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9)昌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1162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70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黑龙江省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西。
法定代表人:黄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0年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职工。
第三人(被上诉人):孙某,男,1954年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同军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杨某,男,1947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1986年生,汉族,无业,湖北省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亮;人民陪审员:张峰苗广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司品华毛天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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