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案 乡镇政府具有查处未经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养殖用房行为的职权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

北京市中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4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兰芳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是原告建筑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被告作为镇政府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原告行为进行定性,并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分析这一问题,首要考虑的是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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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行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497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强制拆除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男,1940年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波北京市中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纪晓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天祥;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人民陪审员:王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王小浒霍振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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