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某不服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受理的审查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乐中行初字第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华清 单位: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1.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而本案的被告市法制办是乐山市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法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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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乐中行初字第52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复议受理。
3.诉讼双方
原告:立某,男,1957年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摩某,男,1965年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英;审判员:胡华清曾洪杰
6.审结时间:20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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