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天津市津南利达阀门厂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27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华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起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支持驳回起诉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复议非前置的情况下,当事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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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初字第00337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275号裁定书。
2.案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69年生,汉族,原天津市津南利达阀门厂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代理人:邹某(刘某之夫),1965年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金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宽;审判员:赵宇晖;代理审判员:胡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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