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行终字第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娟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1.涉案房产为他人占有而产生的租金及银行利息损失的性质如何?法律对此种损失是否进行保护?
涉案房产为他人占有而产生的租金及银行利息损失在性质上属于预期利益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预期利益,是指权利人(也即财产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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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行初字第1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行终字第90号判决书。
2.案由:房产登记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男,汉族,1952年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马某1,男,汉族,1955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址:深圳市振兴路第X号建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洋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中海;代理审判员:黄欣;人民陪审员:沈继芬。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仲明;审判员:罗毓莉曹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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