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申诉不予受理案 教育行政部门对不服高校不授予学位证书的决定提出的申诉应予以受理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学医学部2004级

大庆油田采油六厂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7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月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生不服高校(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证书决定而提出的申诉或者复议是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的申诉或者复议案件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学位授予问题的争议具有其特殊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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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153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278号裁定书。
2.案由:教育申诉不予受理。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1977年生,汉族,北京大学医学部2004级研究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冀某(杨某之母),55岁,汉族,大庆油田采油六厂退休干部,住址同杨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左世民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2,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勇;人民陪审员:宋冰祁淑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刘景文;代理审判员:毛天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3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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