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德瑞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欣立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破产重整 债转股 公司收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庆高新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彤 单位: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及电子邮件属何种证据种类存在很大争议。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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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庆高新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大庆高新区德瑞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汉族,该公司文秘。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汉族,该公司硬件工程师。
被告:北京欣立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立伟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曙光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子路;代理审判员:魏彤;人民陪审员:张杰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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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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