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科普诺 银行卡取现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科普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冠猛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精神。公司决议的撤销涉及众多利益,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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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6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撤销股东会决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科普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科普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普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二审):苗宇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喻某,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建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勇;审判员:韩梅;代理审判员:张印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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