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西宁金田商贸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代理权 第三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宁金田商贸有限公司

辉湟律师事务所

金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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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一汽车修理厂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冰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日臻完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对解散公司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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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解散公司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男,蒙古族,系西宁金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金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选,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莫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乔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侯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陶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郭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芦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曹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纳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解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熊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隆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城西区。
第三人:张某1,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赵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城南区。
第三人:张某2,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江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齐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蔡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安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城西区。
第三人:刘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城中区。
第三人:杜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城北区。
以上22名第三人的代表人:李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代表人:江某,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
第三人:耿某,男,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现于西宁市东川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耿某1(系耿某之女),女,汉族,住西宁市。
第三人:刘某1,女,汉族,系金田公司股东,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汉族,青海省第一汽车修理厂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宣辉;审判员:李冰赵刚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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