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诉黄某等借款合同案 无过错责任补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但涉及遗产继承、债务承担问题。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个人债务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有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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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原浦北县江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江城信用社),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
负责人:韦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广西浦北县人。
被告:黄某1,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
委托代理人:叶忠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容某,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朝锦;审判员:谭振芳林玉珍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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