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婧 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论点在于在邮政储蓄合同中,银行和客户究竟应担负什么义务,享有什么权利;双方“支取5万元以上请提前一天预约”的约定如何定性。
1.银行与储户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1)银行与储户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客户到银行填写开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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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
负责人:刘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汉族,该分行审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平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华;审判员:黄水生;代理审判员:钟卒理。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建平;审判员:杜景柏涂有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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