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海上货运 滞期责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运如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是一例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后被撞致死,该行人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其身份经过寻人广告后却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驾驶员没有过错,无须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任何责任。交通事故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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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9)花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付某,女,汉族,广州市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旷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余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林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运如;人民陪审员:骆雪梅陈志勇。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琦铭;审判员:曾文莉;代理审判员:叶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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