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华电信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商业诋毁 不正当竞争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静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星传公司与高蒙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范围。
根据星传公司和高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星传公司获得的“互联网播放权”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和按照电影业界通行原则,在协议限定的区域内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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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传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新华电信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电信),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洋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泉:审判员:寿仲良;代理审判员:袁秀挺。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文联;代理审判员:马剑峰王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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