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碰撞损失的认定与计算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宓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纠纷案件多集中在家居用品上,例如“OKBABY”品牌的儿童坐便器、放置沐浴用品的器皿等,这些家居用品的实用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艺术性是否达到了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标准,进而构成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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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以下简称英特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代尔夫特。
法定代表人:加某,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蔓丽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塑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洪家大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美聪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泉;代理审判员:徐忠胡宓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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