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凉山日报社著作权侵权案 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债务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晶 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凉山日报社实施的“加框”链接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链接行为有无区别?是否可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加移除”原则?是否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权的侵犯?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法律无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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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川凉中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致嘉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倩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凉山日报社,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北街。
负责人:龙某,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一审):高某,该报社网络工作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钟某,该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东华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木且;审判员:陈慧琳叶庆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审判员:林涛张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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