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诉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案 实用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
案由:
知识产权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殷华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涉及网络搜索引擎行为是否超过其经营界限而引发侵权责任的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在确定网络搜索引擎侵权行为时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如何分配证明责任以及对搜索引擎的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时所依据的标准和态度。
1.谷歌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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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65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宝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洪旭,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所执行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
法定代表人: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君;代理审判员:曹明明;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阴虹;代理审判员:宁勃常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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