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院诉上海红邦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集装箱 超期使用 滞箱费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文联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核心问题是对被告律师警告函性质的判断,究竟其是正常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是出于贬损竞争对手而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个中区别甚为微妙,是知识产权诉讼乃至其他民事诉讼中不时困扰法官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法官对于商业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业诋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测绘院(以下简称测绘院),住所地:上海市武宁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红邦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恬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盛所)。
负责人:王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雷妮亚,该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军欢;代理审判员:章立萍徐燕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文联;代理审判员:李澜马剑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