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扎染工艺厂诉自贡市天工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追缴赃款赃物不能取代民事请求权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

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

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自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宁川 单位: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立法上是不健全的。本案争议焦点是非遗保护单位能否诉请当地相关单位停止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的字样。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的,此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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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自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
3.诉讼双方
原告:自贡市扎染工艺厂(以下简称扎染厂),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芦厂坝。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平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冬荣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天工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温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宗明,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莉;审判员:何礼超李宁川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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