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等垄断案 旅游公司应如实告知旅游服务价格
案由:
垄断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文联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后中国法院较早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之一。本案的审理对于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诉由的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一些启示意义。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认定被告被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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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垄断。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
法定代理人: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军欢;代理审判员:章立萍徐燕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文联;代理审判员:李澜马剑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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