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麟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案 增值税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证据效力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洋 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在本案中,涉案货物由于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被卸至码头堆存。根据理货报告显示,此时箱内受损货物约20包,尚有回收重加工的可能。之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尽快开箱定损,尽量减少损失。但是由于当时奥运会开赛在即,保安级别升高,且该码头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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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华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太保),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
负责人:孔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海;审判员:汪洋陈咸斌
6.审结时间: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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