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理解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敏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何判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费率标准是否合理,是审理此类涉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在海运实践中,集装箱通常被认为是船舶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虽然集装箱本身的价值并不是很高,但集装箱在周转过程中却显示出很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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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伊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某货代)。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梅生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淑军上海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灵顿公司)。
法定代表人:归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旨平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会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洋;代理审判员:孙英伟钱旭。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永庆;代理审判员:董敏黄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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