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处于光船租赁状态下的被扣押船舶能否依当事人申请进行拍卖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海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裔文君 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本案所涉标的额并不大,双方当事人争议却不小,对有无合同关系,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失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本案争议焦点较多。
1.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时,如何认定委托人、受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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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海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海平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海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张利荣;代理审判员:杨帆裔文君。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子龙;代理审判员:范雯霞黄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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