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海南中海鸿某盛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未保价寄递的物品以实际价值为标准进行赔偿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学伟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棘手的两个问题,一是碰撞责任的划分,二是碰撞损失的确定。本案对碰撞责任没有争议,而对碰撞损失,原告的诉求高达30万元,法院仅保护了其中的十分之一,原、被告却都服判息诉了。那么,碰撞损失是否可以漫天要价...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海鸿某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明雄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庄明雄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学伟;审判员:文静;代理审判员:杨优升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