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诈骗案 自首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抗终字第17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东升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犯罪人诈骗被害人2.1万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犯罪人姜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姜某在出售假出土文物时被当场抓获,其首次到案的情形不属于自动投案。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应给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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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46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抗终字第1772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玉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姜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后外逃,2010年4月12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于俊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审判员:麻学军;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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