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刑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舒 单位: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很清楚,被告对事实的经过供认不讳,主要焦点在于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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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10)远刑初字第18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刑终字第123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安机关: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芳林、习靖丽。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2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勤;审判员:邓作炎;人民陪审员:李昌铸。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如;审判员:郑学明曹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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