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

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

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

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

文书字号: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10)崇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江峰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张某1驾车帮助他人转移枪支、弹药,实施的是运输枪支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应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张某1驾车运输枪支、弹药是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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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10)崇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丽。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从业者。1986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6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旭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后勤经理。1984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后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名有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71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5年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2009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涛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别名钟二,男,1976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78年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经理。2009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6年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某歌厅音响师。2009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佟永英;审判员:马晓宇白崇伟
6.审结时间: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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