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刑初字第12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德忠 单位: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犯罪人李某的行为定性也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后面的陈某、江某1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陈某、江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刑初字第1254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振。
被告人:李某,女,1973年出生,湖北省江陵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0年4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文彬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德忠;人民陪审员:狄继武王香莲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