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利公司逃税、徐某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特利公司管理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特利公司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二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家定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首先涉及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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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二初字第42号。
2.案由:挪用资金、逃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海鹏。
被告单位:江苏特利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利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
诉讼代表人:江某,特利公司管理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告人:徐某,男,1971年生,特利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爱国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家定;审判员:许晓莉;人民陪审员:许波国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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