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0)宜知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炜 单位: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本案定性的关键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进而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我们认为,犯罪人王某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1.从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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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0)宜知刑初字第2号。
2.案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午新学。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出生。2008年1月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卢晓峰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利萍;审判员:许卫琴许贝丽
6.审结时间:20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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