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锋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主要争议是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定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适用非法经营罪。
在刑法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在已往司法实践中,对传销案件依据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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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刑经终字第24号。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俊杰。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52年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书贵,海南博鳌红石滩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男,1964年出生于广西凭祥市,壮族,高中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韦振团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雪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别名张某1,男,1968年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布依族,大专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陆庆标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谭某,男,1972年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开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颖健、黄新宇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黎某,男,1977年出生于广西防城港市,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毛青松广西永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别名梁某1,女,1953年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金洪涛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65年出生于广西合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潘浩渊广西天狮灵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女,1973年出生于广西河池市,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晓红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54年出生于贵州都匀市。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黎世英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别名付某1,女,1967年出生于广东茂名市,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俊华、陈锡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化名“徐某1”,男,1974年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韦荣奎、胡榕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1,男,1973年出生于广西平乐县,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琼芳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雁;审判员:王世忠李英。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除亚天;代理审判员:韦宗昆张晓伶扈淼韦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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