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红中刑终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泓泽 单位: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云南省个旧、开远、蒙自、建水等内地县市多年前就时有发生,传统的传销行为主要是以高价推销某种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和服装等实物进行,其作案特点是采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低买高卖的手段,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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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2010)蒙刑初字第12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红中刑终字第94号。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惠芬。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男,1972年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平昌县。2009年12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原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翠芳;审判员:舒康;人民陪审员:李梅。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云生;审判员:杨勇伍朝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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