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霞浦县公安局松城分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霞浦分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终字第1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恒松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为人邹某追赶被害人吴某并持枪朝其射击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行为人对该行为的主观认识。
根据前述案情,可以认定行为人邹某在第一次制止被害人吴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时行为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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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0)霞刑初字第12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终字第142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婷。
被告人(上诉人):邹某,男,1942年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原霞浦县公安局松城分局副分局长。2010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高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霞浦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晚晖;审判员:胡恒松;人民陪审员:阮学松。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鸫;代理审判员:谢瑞琴黄传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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