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讯逼供案
案由:
刑讯逼供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日开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光华 单位: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讯行为必须以获取口供为目的才成立刑讯逼供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逼供”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泄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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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日开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刑讯逼供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旭,检察员:李兴泉。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出生,山东省莒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201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华;人民陪审员:王庆才李进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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