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再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参林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三笔款,第一笔款涉及虚假出资罪;第二、三笔款涉及职务侵占罪。原一审判决认定这两个罪名均成立。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范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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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07)蒙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梧刑经终字第48号。
再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再字第9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青汉、陈雪良。
抗诉机关(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怀忠、程睿。
被告人(上诉人):范某,男,1970年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1998年12月至2003年10月任蒙山县南雁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山县南雁公司)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广西桂东南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南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任广西西普南雁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普南雁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05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煜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黄柳先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聘荣;审判员:温建松覃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忠贵;审判员:李文君汉良。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参林;审判员:梁求光周卫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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