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聚众斗殴案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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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0)沧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卫中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1.聚众斗殴罪中“聚众”不只是一种行为,也是伴随斗殴这一实行行为的一种情势。
司法实践中,“聚众”时常被理解为一种行为,或认为聚众行为是斗殴的准备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认为聚众行为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即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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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0)沧刑初字第48号。
2.案由: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锡轶。
被告人:徐某,男,1976年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队长。
辩护人:於峰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消防副主管。
辩护人:沈瑾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男,1980年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被告人:陶某,男,1986年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被告人:程某,男,1981年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被告人:欧某,男,1986年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被告人:马某,男,1983年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2007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辩护人:郭浩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男,1974年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辩护人:陆兴明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1988年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市百度酒吧保安。
辩护人:赵鲁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卫中;人民陪审员:沈永年孙素宝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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