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丽君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曾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强迫实施犯罪的三名被害人并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是教唆未遂的状态,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的规定,根据上诉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本案认定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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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111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48号。
2.案由:传授犯罪方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卉。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86年出生,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农民。200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贺跃进广东海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某;人民陪审员:林广群马美英。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敏洽;审判员:蔡丽君都龙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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