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37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学军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某等人倾倒的污泥是否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本案是否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一,关于何某等人倾倒的污泥是否符合犯罪对象要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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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门刑初字第7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3761号。
2.案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哲。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小名二黑,男,1965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李秀芹、于晶珠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王永平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袁琰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56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安李超;代理审判员:赵学军马一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宇红;代理审判员:张鹏王雪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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