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运输毒品案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钦刑一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邱某为得到几百元的好处费,而雇车从广西浦北县到广西灵山县伯劳镇代购毒品给宾某吸食的行为,是运输毒品行为还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应作限制性解释,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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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17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钦刑一终字第40号。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检察员:梁永志。
被告人:邱某,女,1965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辩护人:宁凯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浩;审判员:吕耀光邱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波;审判员:郑玉红李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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