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某被控容留卖淫准许撤诉案
案由:
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刑初字第3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海涛 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就上诉人信某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主要理由是:(1)《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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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刑初字第363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一终字第31号。
重审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刑初字第287号。
2.案由:容留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媛媛。
被告人(上诉人):信某,女,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济南市市中区。200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高林芳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利民;审判员:马金勇陈然。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维民;代理审判员:瞿守印许海涛。
重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青;审判员:田薇加;代理审判员:赵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9日。
重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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