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铁路局多元中心四川成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查小云 单位: 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本案应定贪污罪。理由在于: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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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0)成铁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徐庆亚。
被告人:李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成都铁路局多元中心四川成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成达公司)总经理,马边成达磷肥厂董事长、法人代表。2009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万清华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查小云;审判员:徐汉德洪路
6.审结时间: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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