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受贿、洗钱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鄢勇 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指使其亲属代为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罪;二是如何理解洗钱罪中行为人对犯罪所得的“明知”;三是如何认定洗钱罪的犯罪数额。现对上述三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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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2号。
2.案由:受贿、洗钱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陈庆萍;代理检察员:邓夏。
被告人:赵某,男,1963年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0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长青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系赵某妹夫),曾用名邹某1,男,1971年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大专文化,重庆市红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200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代恒、曾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荣武;人民陪审员:石军刘金琼
6.审结时间:20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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