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澂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刑终字第2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美菊 单位: 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重点在于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佘某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行为仅构成一罪,即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佘某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数罪,即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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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法院(2010)澂刑初字第92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刑终字第204号。
2.案由:受贿罪、滥用职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丹;代理检察员:赵雄。
被告人(上诉人):佘某,绰号“老八”,男,生于1976年,云南省澂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澂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家住澂江县。2010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铭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广良;审判员:徐国光;代理审判员:刘美菊。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辉;审判员:普赵勇张新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日(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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