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说
法官:
吴盛桥
单位: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连某参与发放油价补贴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犯罪,控辩双方分别提出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连某的职责问题 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
(一)首部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1)2008年,任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小组组长的连某,负责组织、协调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但其在审核油补发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省市县油补文件执行,在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油补发放条件的私下买卖渔船,仅凭油补审核组成员会议上做出的只需附有买卖合同便可予以审核通过的决定进行审核,致使霞浦县魏某、曾某等人违规领取1 158 106元油补款,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1 158 106元。 (2)2008年10月间,被告人连某在油补审核发放过程中,收受浙江省温岭市莫某等五位渔民5 000元;2009年2月10日收受霞浦县渔民林某5 000元。3月初,宁德市检察机关查处霞浦县三沙渔港监督处有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连某得知后害怕其受贿行为被发现,将收受的贿赂款退还给林某。被告人连某在2008年霞浦县油补审核发放工作中共计受贿10 000元。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连某的供述、证人石某、魏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油补发放名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连某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让人财物10 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0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连某任福建省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07年年底兼任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小组组长。 2008年9月份,霞浦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闽海渔电(2008)71号《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霞政综(2008)198号《霞浦县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2008年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对象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本县机动渔船(不包括远洋渔船)”。同时还规定:“所有机动渔船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方可申请油价补贴,无证、证照不齐,未经年审,违法违规的渔船一律不得发放”,“船主(申请人)身份证应与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或养殖许可证姓名相符”。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为了做好2008年油价补贴工作,成立了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审核组、财务组等六个工作组,其中,审核组负责审核渔船油补对象、公示、汇总等有关工作,被告人连某任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组组长,时任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副主任科员的石某与局长林某2系责任领导,石某还分管审核组,并直接参与审核组的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审核组的成员还包括郑某、陈某、张某。审核组的工作流程为,郑某负责受理上报的油补材料并将资料录入电脑,陈某、张某审核郑某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情况表,并将审核情况填写在审核情况表上,其后将审核情况表交给被告人连某,被告人连某制作一张油补发放表格,与审核情况表一起交给石某,由石某确定油补发放对象。被告人连某再按石某确定的油补发放对象制作油补预发放表,交给石某最终审定。在最终形成的油补发放表中,郑某在统计人员一栏签名,被告人连某在复核人员一栏签名,石某在负责人一栏签名。 2008年油价补贴发放工作开始后,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油价补贴工作审核组发现部分机动渔船在私下买卖转让后,未办理合法手续。石某针对此类渔船能否发放油价补贴、油价补贴款是发放给原船主还是购买者这一问题召集审核组成员连某、郑某等人开会。会上,被告人连某建议在私下买卖转让渔船的情况下,将油价补贴发给购买者,由此,石某作出了违反《霞浦县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决定,即“在渔船三证(指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有效且已年检合格的情况下,虽然申请人姓名与三证上的姓名不符,只要附有船舶买卖协议,可以审核通过,将油价补贴发给渔业船舶的实际经营者(购买者)”。石某作出的这个决定没有向霞浦县政府有关领导和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的领导汇报。被告人连某亦没有将此情况向霞浦县政府有关领导和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的领导汇报。由此,对那些私下买卖的渔船,凭石某在油补审核组成员会议上作出的只需附有买卖合同便可予以审核通过,将油价补贴发给渔业船舶的实际经营者的决定,使霞浦县魏某、曾某等人领取了共计32艘渔船1 158 106元的油价补贴款。案发后,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从魏某处追回被领取的油价补贴款1 38 000元。 2.2008年10月间,被告人连某在油补审核发放过程,收受由石某转交的浙江省温岭市莫某等五位渔民送的5 000元。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连某收受由石某转交的霞浦县渔民林某送的5 000元。同年3月初,宁德市检察机关查处霞浦县三沙渔港监督处有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连某得知后害怕其受贿行为被发现,将收受的贿赂款5 000 元退还给林某。案发后,被告人连某向柘荣县人民检察院退出人民币12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间,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油补发放工作进行分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其分管审核组,负责审核申报油补材料的把关工作,组长是连某,成员有陈某、张某、郑某。其中,郑某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工作,在初审材料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全的,就会将材料退回要求补齐,材料齐全的就录入电脑,之后将受理名单打印成花名册连同受理材料交给陈某、张某审核。陈某和张某在审核中将审核结果在花名册上注明审核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名后,将审核后的花名册交给郑某,由连某打印花名册连同陈某、张某审查的那份花名册送给自己审查。根据自己对每条船打钩或打叉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情况后,连某制作预发放表,再次给自己复核,复核后将正式花名册交由财务组,盖上局公章后报送县财政局。自己在审核组分工会议上确定审核工作由陈某、张某交叉进行,相互审查,其只是抽查复审,审核的主要依据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闽海渔电(2008)71号文件及霞浦县人民政府霞政综(2008)19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有船舶三证,姓名不符的不能发放。因霞浦县有许多属于本县内渔船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渔船,对于这部分渔船都有生产且三证齐全,是符合油补发放主要条件的,如果按文件规定,油补应发放给原船主,会引发渔船买卖双方的纠纷,自己和审核组几个人在讨论油补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时,连某提出本县船舶私下买卖的情况比较多,如果严格执行文件,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姓名一致的才能发放油补,会有很多渔船主领不到油补。经过讨论后,自己同意连某的建议:渔船三证有效且已年检合格的,如果申请人名字与船舶所有人的名字不符,在申请材料中附有船舶买卖合同,在本县内买卖的,可以审核通过,油补发给船舶的实际经营者。按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渔船买卖须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及事先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国家农业部审批前,不得从事渔业生产,否则就是违法违规,渔业执法大队可以处罚,没有按规定报批及办理过户的船舶买卖及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是不合法的,更是无效的。因此这是通过讨论后做出的一种变通方法,其本意是本县内买卖的可领油补,省外、县外买卖的肯定不能领油补。 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8月份将闽霞渔F597号渔业辅助船转卖,但未过户,2008年9月份,自己将该船相关证件借回申请油补4万元,并分得3万余元。2008年,自己合伙购了三四条旧船,均未过户,后用原船主的相关证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油补,领取油补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浙江省苏来安从福州连江县买回闽霞渔F502号渔业辅助船,因该船无法过户到浙江,所以过户到自己名下,船则开回浙江使用,后苏来安通过自己申请油补8万余元,并按约定支付5 000元给自己作为感谢费。2008年,自己从事船舶中介生意,共介绍76艘霞浦渔船卖给浙江人,分别是:闽霞渔5126号捕捞船,买主浙江省台州市坎门镇一渔民;闽霞渔6613号捕捞船,买主浙江省苍南县霞关人曾庆居;闽霞渔F756号辅助船,买主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人;闽霞渔6605号捕捞船,买主浙江省苍南县霞关人洪丽;以及另外两艘捕捞船,买主均为浙江省苍南县霞关人,该六艘船均未过户,并事先与买主约定,自己为买主申请油补按四分之一抽成。2008年9月份,自己与买主联系取得船只相关证件后,以自己名义申请油补4万元至15万余元不等,自己扣除约定的抽成后,余款经由洪丽分配给各个买主。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自己从事霞浦县机动渔船油补审核工作,油补审核组工作由石某分管,连某负责具体工作,郑某系连某助手。自己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与船舶登记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名字不相符的情况后,分别到连某、郑某(两人同一办公室)、石某的办公室向他们请示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他们均告诉自己,那就看是否附有买卖合同,如果有就可以审核通过。在此后的审查中,对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不一样的,如果附有买卖合同,自己在审查时就给予通过,并在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审核过了。自己经手审核的8份申请表中,有6份申请人与所有人不一致,不符合油补申请的相关规定,但其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只是按照石某、连某的交代去做,并没有按文件的规定去执行。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经全局大会上任命,自己从事油补审核工作,具体负责对申请油补花名册与船舶相关证件进行核对并签章,在工作中没有完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油补的申请。2008年8、9月份的时候,局里召开油补资金发放工作人员分工会议几天后,分管领导石某召集审核组成员开会,参加人员有组长连某、自己、陈某、郑某。会上,石某布置人员分工,分配自己和陈某负责审核申报材料,会上决定:在三证有效的情况下,即使申请人名字与三证上的名字不符也可以审查通过。后来自己就按连某、石某的要求去审查。自己在审查中发现存在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与船舶登记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的名字不相符的情况后,分别向连某、石某请示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连某、石某分别告诉自己,那就看是否附有买卖合同,如果有就可以审核通过。在此后的审查中,对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不一样的,如果附有买卖合同,自己在审查时就给予通过,并在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审核过了。自己经手审核的13份申请表中,有11份申请人与所有人不一致,不符合油补申请的相关规定,但其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只是按照石某、连某交代的去做,并没有按文件的规定去执行。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9月间,经全局大会领导安排,其加入油补审核小组,负责油补申请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电脑录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是对照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而后将材料移交给陈某、张某进行复核。自己作为油补审核小组成员,主要是向组长连某负责并由其安排具体工作。在全局大会之后,石某又召集油补审核小组成员开会,会议由石某主持,连某、陈某、张某及自己参加,当时会议决定在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有效三证情况下,即使申请人与三证姓名不符也要给予发放油补。个别船主提交申请材料,自己在初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与三证持有人姓名不符情况,其问过石某和连某,他们都说申请人如果附有船舶买卖协议的话,就先予以受理,再交给他们来核查。自己在受理并录入过程中,就会在备注栏上填上原船主是谁、未过户、有协议的字样。自己受理申请材料后,这些申请材料还要经陈某、张某审核并填写审核情况表,其后交由连某制作油补发放表格,再交给石某把关复核并写上意见后才能最终发放油补。按相关规定,私下买卖情况下的船舶是不能发放油补的,但是审核小组在会议上对这种情况有过决定,操作中自己为了慎重起见,发现这种情况时也再请示过石某和连某,他们也都说按之前的会议决定去做。 6.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至9月份,其在办公室工作,经石某交代,为方便渔民群众,办公室为申请油补的渔民复印有关证件并加盖印章,主要帮助渔民复印身份证、渔工保险单、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其中身份证、渔工保险单、船舶检验证三证如果缺一则不予复印。 7.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渔船油补工作制订了实施方案,这个规定很明确,其多次在局务会上强调油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对于渔船私下买卖的如何发放油补,石某和连某没有向其请示。在审核工作中,申请人应与船舶三证姓名相符,应当以船舶三证登记所有人为发放油补对象,申请人的名字与船舶三证登记的所有人不一样的,油补就不能发给申请人。其不知道石某开会讨论作出的只要附有买卖合同,即使不一致也能发放油补的决定,局务会或局党组会上也没有就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对于实际审核中一些渔船非法领取油补的情况其并不知道。 8.申请人为魏某的油补申请清单及霞浦县机动渔船油补申请表清单、油补发放名单证实:32份油价补贴申请表均附有私下船舶买卖协议,并且32艘渔船均已油补审核通过,报财政发放油补款。 9.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魏某、曾某等人的存款明细账证实:魏某、曾某等人共领到霞浦县财政发放油补款1 158 106元,其中魏某领取658 857元,曾某领取173 020元,梁秋福领取175 410元,许吓权领取61 847元,林吓来领取64 952元,侯良栋领取24 020元。 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闽海渔电(2008)71号文《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霞浦县人民政府霞政综(2008)198号《霞浦县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证实:霞浦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闽海渔电(2008)71号《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霞政综(2008)198号《霞浦县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2008年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对象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本县机动渔船(不包括远洋渔船)”。同时还规定:“所有机动渔船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方可申请油价补贴,无证、证照不齐,未经年审,违法违规的渔船一律不得发放”,“船主(申请人)身份证应与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或养殖许可证姓名相符”,以及2008年油补发放的对象、程序、发放标准、条件及发放范围等内容。 11.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被告人连某任油补审核组组长,石某是责任领导。 12.被告人连某简历及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连某的身份信息及任职等情况。 13.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部分油补发放花名册证实:被告人连某在霞浦县2008年油补发放花名册复核人员一栏签名,石某在负责人一栏签名,郑某在统计人员一栏签名。 14.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从魏某等人处暂扣人民币138 000元。 15.被告人连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份以来,自己任福建省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07年年底兼任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小组组长。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为了做好2008年油价补贴工作,成立了2008年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审核组、财务组等六个工作组,自己任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组组长,分管领导石某直接参与审核组的工作,审核组的成员还包括郑某、陈某、张某。审核组的工作流程为,郑某负责受理上报的油补材料并将资料录入电脑,陈某、张某审核郑某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情况表,并将审核情况填写在审核情况表上,其后将审核情况表交给自己,自己制作一张油补发放表格,与审核情况表一起交给石某,由石某确定油补发放对象。最终形成的油补发放表中,郑某在统计人员一栏签名,自己在复核人员一栏签名,石某在负责人一栏签名。2008年油价补贴发放工作开始后,审核组发现部分机动渔船在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