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徇私舞弊减刑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

黑龙江龙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二刑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臣 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徇私舞弊减刑罪的认定,有三个问题需要分析:
1.主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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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刑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二刑终字第13号。
2.案由:徇私舞弊减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丽颖。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44岁,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警察。200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首芬、佟冬生黑龙江龙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臣;审判员:王珂韩洋。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福滨;代理审判员:汤军王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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