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寻衅滋事案 瑕疵鉴定结论的排除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百货商场租房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黄金港宾馆

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神龙峰物流公司

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24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军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出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以及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台球厅进行打砸的行为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关于陈某等人在台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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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78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2490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轶。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百货商场租房经理,户籍地为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201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田纪华、李在珂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在珂王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1970年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黄金港宾馆经理,户籍地为山东省乐陵市城区。201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何壮坤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梁建光、张春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1950年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文盲,系北京市大兴区京良路神龙峰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山东省乐陵市城区。2010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史学军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某,绰号:兰生子、三幺,男,1976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201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绰号:二蛮,男,196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2010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绰号:小胖,男,1983年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201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绰号:亮子,男,1990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2010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程东伟、吕辉东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1,绰号:浩子,男,1986年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商河县。2010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黄海波、杨洋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1966年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汤原县。201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鹏;人民陪审员:王秀华陈玉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王奕吴海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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