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广恒信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

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再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卫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吴某1无罪,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二审裁定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维持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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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08)钦南刑初字第16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二终字第80号。
再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再字第16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鼎建。
被告人:吴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人。200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再审辩护人: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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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女,1971年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人。2007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庞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辩护人:陈东苏、赵士恒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蓉;人民陪审员:许群昌杨洪举。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彪;审判员:邓乃仟秦平生。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卫平;代理审判员:刘霞禤达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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