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贪污、挪用资金案 定性、监外执行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春暖村委党支部

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春暖实业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莉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实质焦点在于:(1)行为人张某、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2)是否可以批准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1.村书记张某与村会计吴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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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33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二终字第17号。
2.案由: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丰。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49年出生,原系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春暖村委党支部书记、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春暖实业公司总经理。2010年2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杜祖奇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1),女,1971年出生,原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春暖实业公司会计、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万裕苑第一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200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平;审判员:孙叶泉;人民陪审员:孔东发。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莉;代理审判员:马小卫程德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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