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等人与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决议的效力问题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2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兰春晖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即原告徐某等人是否具备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长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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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269号。
2.案由: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原告:巫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巫某1,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欧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原告:巫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巫某3,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巫某4(曾用名巫某5),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巫某3,系巫某4的父亲。
原告:巫某6,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七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素明,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男,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委托代理人:赖某(又名赖某1),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春晖;人民陪审员:梁佐平罗娥英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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