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鼎美建和机砖厂诉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汤岸村民小组、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土地补偿款、增值分配主体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自力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焦点在于土地补偿款增值部分的分配。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以看出,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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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98号。
2.案由:征地补偿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鼎美建和机砖厂,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陈碧云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汤岸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代表人:谢某,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燧涛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薛自力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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